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成本模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按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模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做相反分录。
3. 计量模式的变更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2)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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