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确认减值损失后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三)减值准备转回的处理原则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疑难问题解答】资产减值损失或信用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
答:如下表所示。
资产计提减值比较基础减值是否可以转回
存货可变现净值可以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开发支出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商誉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可以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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