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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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考点】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责任种类 |
通常所指 |
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 |
1、违约 |
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责任 |
2、普通过失 |
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 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
3、重大过失 |
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 | 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
4、欺诈 |
欺骗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 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责任种类 承担责任的主体 |
行政责任(因为违约、过失) |
民事责任(因为违约、过失、欺诈) | 刑事责任(因为欺诈) | ||
注册会计师 |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会计师事务所 |
警告、暂停执业、撤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赔偿受害人损失 | ———— |
【考点】《司法解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界定
1.利害关系人(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实报告(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
3.诉讼当事人列置(第三条)
(1)基本观点:在利害关系人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时,被审计单位必须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4.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地位(第三条)
(1)基本观点: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列为第三人。
(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5.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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