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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审计》第三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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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练习

  本章考情分析:08年本章出了一个简答题,08年以前连续多年没有出题。在2009年的学习中,本章属于相对不太重要的章节,重点注意客观题目,也可能作为简答题中的一小问。

  学习建议:以记忆为主,仅针对老师提到的内容进行记忆即可,不宜投入太多时间。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知识点1: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

  应有的职业谨慎,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经营失败(business failure),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

  审计失败(audit failur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经营失败≠审计失败

  审计风险(audit risk),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可以不看)

  三、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担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时期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有的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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