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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审计》第三章讲义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以不看)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熟悉)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二、相关司法解释(2008年新增内容,当年即考了简答题,属于本章的重点。)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特点

  《司法解释》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立足于既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又要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健康的发展空间。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 或者 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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