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一、本章考情分析
(一)可考程度分析
本章介绍中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知识和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属于比较重要的考试章节,2008年的考卷中以5分的简答题形式出现,预计2009年考试中该知识点内容的考试分值会在3~5分。
(二)重难点提示
本章内容的学习请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
1.违约、过失和欺诈责任的认定;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3.《司法解释》的条款。
(三)关注教材变化情况
1.虽然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进行了修订,但对考试影响不大;
2.第四节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防止诉讼的基本要求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但对考试影响不大。
【例题1·单选题】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执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才负过失责任。
【例题2·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因为以下原因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A.重大过失 B.欺诈
C.行政责任 D.违约
[答案]ABD
[解析]行政责任不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例题3·多选题】注册会计师有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
A.暂停执业
B.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C.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D.警告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
(三)《司法解释》十三条
1.利害关系人(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提示】利害关系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信赖或者使用不实报告;
(2)遭受损失。
2.不实报告(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1)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的法规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执业准则和规则;
③诚信公允的原则。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①虚假记载;
②误导性陈述;
③重大遗漏。
【例题4·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在违反下列规定和原则(),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将会被认定为不实报告。
A.法律法规
B.执业准则和规则
C.内部控制规范
D.诚信公允原则
[答案]AB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D均为不可违反的规定或原则,选项C的内部控制规范不是专门对注册会计师的遵循规范。
3.诉讼当事人列置(第三条)
(1)基本观点:在利害关系人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时,被审计单位必须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4.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地位(第三条)
(1)基本观点: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列为第三人;
(2)如果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5.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条)
(1)基本观点: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相关总结: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在侵权行为法逻辑与社会公共政策之间进行权衡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采取在“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利害关系人”的三角关系中公平分配损失的框架。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