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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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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第3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关注:“验资诉讼风暴”

  l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函》,对出具验资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并引发了“验资诉讼风暴”。其后,又陆续发布了五个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立足于妥当权衡社会公众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做出若干重要规定。

  《司法解释》共l3条,主要规定了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诉讼当事人的列置、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归责原则及举证分配、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认定事务所过失责任的情形和过失认定的标准、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以及事务所的赔偿责任顺位及最高赔偿限额等内容。

  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

  1.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四类审计业务,即: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企业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不实报告,就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

  3.构成不实报告需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即:

  一是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

  二是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复遗漏。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该条规定及《司法解释》其他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即:

  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体现了被审计单位——事务所——利害关系人三方之间公平分配损失的原则,二是方便在诉讼中查明事实,一次性解决纠纷。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司法解释》-----将事务所是否遵循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或者过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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