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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第6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经济利益

  一、经济利益的种类

定义

分类

内容

经济利益---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直接经济利益

(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 
(2)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

  关注: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

  2.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3.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关注: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不利影响的情形

防范措施

(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二)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2.经济利益对其他近亲属的重要性。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四)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该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六)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分属于不同的分部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其所隶属的分部。当项目合伙人与审计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隶属于不同的分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

(七)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八)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和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和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十一)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下列人员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也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2.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
3.上述人员的主要近亲属。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十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
 

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确定下列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除前述提及的人员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2.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这些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和沟通机制; 
2.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不允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策;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关注:

  一、三、五、七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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