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审计抽样
1.审计抽样的作用
审计抽样能够使注册会计师获取和评价有关所选取项目(认定层次)某一特征的审计证据,以形成或有助于形成有关总体的结论。
(所测试的某一认定控制运行是否有效;或者所测试的某一认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2.审计抽样的定义
审计抽样(即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3.测试应付账款的低估,注册会计师应将后来支付的证明、未付款的发票、供货商的对账单、没有销售发票对应的收货报告,或能提供低估应付账款的审计证据的其他总体定义为总体,而不是将应付账款清单定义为总体。
4.定义抽样单元
(1)在控制测试中,抽样单元通常是能够提供控制运行证据的文件资料。
(2)在细节测试中,抽样单元可能是一个账户余额、一笔交易或交易中的一项记录,甚至为每个货币单元(PPS抽样)。
5.计算总体偏差率上限得出的结论:可容忍偏差率7%
⑴如果注册会计师测试55个样本,发现0个偏差
总体偏差率上限(MDR)= 4.18%
总体偏差率(4.18%)小于可容忍偏差率(7%),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总体实际偏差率超过4.18%的风险为10%,即有90%的把握保证总体实际偏差率不超过4.18%;
(2)总体的实际偏差率超过可容忍偏差率的风险很小,总体可以接受;
(3)证实了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程序时了解内部控制是有效性的结论恰当,计划审计工作时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Y=K/X中的X)也是适当的,无需扩大实质性程序范围,无需修改审计计划。
2.测试55个样本,发现2个偏差,公式法计算偏差率
总体偏差率上限(MDR)=9.64%
总体偏差率(9.64%)大于可容忍偏差率(7%),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总体实际偏差率超过9.64%的风险为10%;
(2)在可容忍偏差率7%的情况下,总体的实际偏差率超过可容忍偏差率的风险很大,总体不能接受;
(3)样本结果(9.64%﹥7%)不支持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对内部控制了解时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评估,计划审计工作时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Y=K/X中的X)不是适当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扩大原拟定的实质性程序范围,修改审计计划。
6.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如何确定样本规模
根据控制执行频率和控制发生总次数进行职业判断确定本次控制测试的样本规模。
7.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评价结果
(1)如果25个样木中没有发现偏差,那么控制测试的样本结果支持计划的控制运行有效性和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水平。
(2)如果注册会计师测试25个样本,发现1个偏差:
注册会计师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认为控制没有有效运行,控制测试样本结果不支持计划的控制运行有效性和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水平,因而提髙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增加对相关账户的实质性程序;
其二,再测试25个样本,如果其中没有再发现偏差,也可以得出样本结果支持控制运行有效性和重大错报风险的初步评估结果,反之则证明控制无效。
第九章 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无
第十章 审计工作底稿
1.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目的共有8点,要求100%背的只有这两点)
⑴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⑵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2.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地说:
⑴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⑵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⑶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设计和实施适当控制,来确保审计工作底稿质量:
⑴使审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⑵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⑶防止未经授权改动审计工作底稿;
⑷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审计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⑴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⑵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存货监盘、应收账款函证);
⑶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
⑷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⑸识别出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⑹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基础的必要性;
⑺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
5.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例如:(熟悉以下举例)
⑴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其唯一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⑵对于需要选取或复核既定总体内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项目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记录实施程序的范围并指明该总体;
⑶对于需要系统抽样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通过记录样本的来源、抽样的起点及抽样间隔来识别已选取的样本;(请结合教材P196举例)
⑷对于需要询问被审计单位中特定人员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询问的时间、被询问人的姓名及职位作为识别特征;
⑸对于观察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观察的对象或观察过程、相关被观察人员及其各自的责任、观察的地点和时间作为识别特征。
6.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⑴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⑵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⑶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⑷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7.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则应当记录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⑴注册会计师针对该信息执行的审计程序;
⑵项目组成员对某事项的职业判断不同而向专业技术部门的咨询情况;
⑶项目组成员和被咨询人员不同意见的解决情况。
8.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事务性的变动主要包括:
⑴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⑵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⑶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⑷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到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9.项目合伙人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的责任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2)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
(3)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10.项目合伙人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的要求
(1)复核工作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
(2)复核时应考虑是否已按照具体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和结论是否予以充分记录
(4)所有重大事项是否已得到解决或在审计结论中予以反映
(5)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6)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