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风险应对
1.总体应对措施的内容
(1)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
(2)指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3)提供更多的督导;
(4)在选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
(5)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
2.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时对拟实施审计程序作出总体修改应考虑的因素
(1)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
(2)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更为广泛的审计证据;
(3)增加拟纳入审计范围的经营地点的数量。
3.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考虑因素
(1)风险的重要性;
(2)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
(3)涉及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特征;
(4)被审计单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质;
(5)注册会计师是否拟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
4.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运行有效的证据:
(1)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2)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3)控制由谁执行或以何种方式执行。
5.注册会计师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的要求
(1)考虑特定控制的性质
(2)考虑测试与认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控制
(3)如何对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7.双重目的的控制测试
(1)控制测试的目的是评价控制是否有效运行
(2)细节测试的目的是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3)尽管两者目的不同,但CPA可以考虑针对同一交易同时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实现双重目的。
8.剩余期间补充测试内部控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程度。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越大,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2)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重大变动;
(3)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考虑适当减少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4)剩余期间的长度。剩余期间越长,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5)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越高,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6)控制环境。控制环境越薄弱,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9.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
(2)控制特征(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产生的风险
(3)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4)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人事变动
(5)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致的风险
(6)重大的风险和对控制的依赖程度
10.实施实质性程序的结果对控制测试结果的影响
(1)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有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
(2)但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予以考虑,比如:①降低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②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③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3)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11.剩余期间补充审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1)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程度。评估的重大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越大,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2)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变动;
(3)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考虑适当减少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4)剩余期间的长度。剩余期间越长,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控制运行有效的补充证据越多;
(5)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越高,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6)控制环境越薄弱,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12.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
(2)控制特征产生的风险;
(3)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4)控制设计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5)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致的风险;
(6)重大错报的风险和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13.确定控制测试范围的考虑因素
(1)控制执行的频率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2)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期间越长,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3)控制的预期偏差率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4)当针对其他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较高时,测试该控制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5)拟获取的有关认定层次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14.如果拟定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2)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3)实质性程序的目的;
(4)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5)特定类别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6)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15.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1)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2)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3)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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