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责任
二、《司法解释》十三条(教材P33-39,修订内容,重点掌握)
(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第一条,教材P33倒数第1段)
1.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011年,新增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教材P34第2段)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请参见《审计》教材第四章第二节;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审计》教材第五、六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
②误导性陈述;
③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在违反以下( )法律法规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 花了几万元报名北京一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包过强化班。去年该强化班押题的命中率非常高,需要该辅导强化班资料的朋友加我QQ750158010免费索取 来者不拒,逐一陆续发送给大家,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拿证。
A.《注册会计师法》
B.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C.《企业内部控审计指引》
D. 诚信公允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D均为不可违反的规定或原则,选项C的《企业内部控审计指引》也是部门法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时需要遵循。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第一款,教材P34第3段)
1. 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 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3.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教材P34第4段)
1.诉讼当事人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在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1)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①行为人主观过错;
②实际损失的发生;
③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违法。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表现为: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②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④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3) 事务所的抗辩事由
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定方面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其中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是事务所免责的情形。
2. 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绝对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其中,上述第(1)、(2)和(3)属于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花了几万元报名北京一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包过强化班。去年该强化班押题的命中率非常高,需要该辅导强化班资料的朋友加我QQ750158010免费索取 来者不拒,逐一陆续发送给大家,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拿证。
(九)事务所减责事由(第八条,教材P37,修订,重点掌握)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十)无效免责(第九条,教材P38,修订,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如果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3.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第一、二、三赔”)
在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的前提下:
(1)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被审计单位为“第一赔”);
(2)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人为“第二赔”);
(3)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务所为“第三赔”)。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即赔偿最高限额)(第十条,教材P38,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重大修订,重点掌握)
1.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时,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具体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数额和其他责任主体赔偿能力决定。
2.过失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事务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不实审计金额。
(十三)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教材P39,修订,重点掌握)
1.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事务所承担;
2.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事务所未经审判被擅自追加为被执行人无效(第十二条,教材P39,修订,重点掌握)
1.法院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等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不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未经审判擅自追加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事务所财产,属于无效行为;
2.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