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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二、职业道德 |
二、职业道德
两种考试模式:
模式一:资料:CPA在审计业务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1)……(6)
要求: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CPA是否违背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模式二:资料:描述从承接业务到审计结束的整个过程。
要求:分析是否存在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说明理由。如存在指出防范措施。
【一】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
1.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为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客户提供服务,应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采取如下措施:
(1)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2)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例如,对不同的项目组实施严格的隔离程序,做好数据文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提供第二次意见的防范措施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三】保管客户资产的防范措施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经济利益的影响
一般判断原则:注册会计师(包括主要近亲属)在客户(包括关联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是“没有防范措施”的。
【五】商业关系的防范措施
一般判断原则:与审计客户或其利益相关者存在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六】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的影响
无影响 | 有影响 |
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按“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 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
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担保 “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
【七】家庭和私人关系的防范措施
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的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应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或“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
【八】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五种情形)
1.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原在事务所工作,现任职于客户)
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前任成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关键审计合伙人”只有未参与下一年度(12个月)的审计,且在该审计报告日后担任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高管,才不被视为损害则独立性。
“前任高级合伙人”只有在离职12个月后担任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高管,,才不被视为损害则独立性。
3.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原在客户工作,现任职于事务所)
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曾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管,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前”曾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管,是否产生影响取决于:
(1)该人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2)该人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4.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在事务所工作,同时又任职于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秘书”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但可提供日常性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
5.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现在事务所工作,将任职于客户)
如当计项目组某一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时,应当: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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