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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讲义:第2章(2)

来源:考试吧 2013-11-25 11:52:28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讲义考试吧发布。

  全套讲义: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讲义汇总

第二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不实报告的定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重点掌握)

  1.不实报告的界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下列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2)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3)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判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1)虚假记载;

  (2)误导性陈述;

  (3)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甲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2013年4月被指证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被证实违反以下法律法规,最后该审计报告被界定为不实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违反的法律法规可能包括( )。

  A.《注册会计师法》

  B.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可违反选项A、B、C、D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例题2·多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2013年4月30日媒体曝光甲公司对外披露的2012年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高估当年资产和利润的虚假信息,投资者X、Y、Z等因大量购买甲公司股票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投资者X、Y、Z等将甲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投资者X、Y、Z如果符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则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A.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甲公司2012年的标准审计报告是不实报告

  B.有证据表明投资者X、Y、Z等与甲公司发生了交易活动

  C.有证据表明投资者X、Y、Z等与甲公司发生的交易活动遭受了经济损失

  D.有证据表明投资者X、Y、Z等因为与甲公司发生了交易活动是阅读分析甲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后作出的经济决策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是指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项A、B、C、D均符合利害关系人的确认条件。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重点掌握)

  1.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三个民事主体

  三个民事主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3.两类诉讼当事人

  两类诉讼当事人是指三个民事主体在事务所侵权赔偿案件中应被分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

  2.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违约、过失或欺诈行为;

  3.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第四条)

  1.归责原则

  (1)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分为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司法解释》采取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

  (3)《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举证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相关说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准则第四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被告,则应当依据相关执业准则和审计工作底稿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决策以及遭受的损失并非注册会计师过失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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