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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讲义:第2章(2)

来源:考试吧 2013-11-25 11:52:28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讲义考试吧发布。

  六、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五条)

  1. 主责任与补充责任

  (1)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对外公布是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审计单位承担主责任。

  (2)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报表信息的鉴证者,在其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

  2.连带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例题3·多选题】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可能因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

  A.与甲公司恶意串通

  B.甲公司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C.明知甲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D.明知甲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六种典型的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形,以上四个选项均属于将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形。

  3.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界定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事务所在故意情况下,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事务所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例题4·单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2013年4月30日媒体曝光甲公司对外披露的2012年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高估当年资产和利润的虚假信息,投资者X、Y、Z等因大量购买甲公司股票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投资者X、Y、Z等将甲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投资者X、Y、Z等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下列有关赔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ABC事务所与甲公司恶意串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如果ABC事务所因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C.如果ABC事务所已在法定审计报告中限定了报告的使用者,若利害关系人不属于限定的报告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责

  D.如果ABC事务所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选项D正确。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和第十条,ABC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属于过失,在事务所存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七、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第六条)

  1.过失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2.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

  (2)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

  3.判定存在过失责任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例题5·多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2013年4月30日媒体曝光甲公司对外披露的2012年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高估当年资产和利润的虚假信息,投资者X、Y、Z等因购买甲公司股票而遭受经济损失将甲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ABC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属于过失,下列情形中属于过失的有( )。

  A.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人员执行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

  B.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得知甲公司2012营业收入可能存在舞弊时,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

  C.审计项目组在缺乏期货投资方面专长人员的情况下对甲公司2012期货收入的确认没有提出任何疑问,直接依据甲公司账面价值予以确认

  D.截止到审计报告日,审计项目组没有收到2012年12月底寄出的应收账款积极式询证函回函,在这个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没有再次发函,也没有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ABC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上情形均属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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