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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讲义:第2章(2)

来源:考试吧 2013-11-25 11:52:28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讲义考试吧发布。

  八、免责事由(第七条,重点掌握)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

  2. 事务所的“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情况来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四要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2)利害关系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简称“因果关系”);

  (4)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

 

  3.抗辩事由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四要件”的特定方面不满足上述规定,则可以提出抗辩。

  4.免责情形(重点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其中,上述第(1)、(2)和(3)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例题6·多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2013年4月30日媒体曝光甲公司对外披露的2012年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高估当年资产和利润的虚假信息,投资者X、Y、Z等因购买甲公司股票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将甲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告上法庭。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如果ABC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可免除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 ) 。

  A. ABC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承接和执行审计并保持了必要的谨慎,但甲公司管理层与治理层串通舞弊导致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甲公司重大舞弊

  B. 项目合伙人确认甲公司银行存款是否存在时是通过银行询证函回函予以确认的,事后发现该银行出具的是虚假回函

  C.项目组成员A负责对甲公司存货监盘,由于部分存货资产存放于境外,A注册会计师未前往实施监盘,而是通过对甲公司存货永续盘存记录的分析来确认该部分存货资产的存在

  D.项目组成员B负责对甲公司应收账款函证,审计工作底稿能够证明应收账款函证过程遵循了函证审计准则

  【答案】ABD

  【解析】选项C的情形表明事务所存在过失。根据存货监盘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对于重要存货资产应当实施存货监盘,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则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项目组成员A虽然对甲公司存货永续盘存记录的分析,但该审计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属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行为,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选项A、B、D均符合《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九、减责事由(第八条,重点掌握)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十、无效免责(第九条,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第十条,重点掌握)

  1.赔偿顺位的前提条件如果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且存在补充责任,则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从事了相关交易,导致了损失,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而且在事后未补足的前提下,他们之间的赔偿顺位可以表述为:

  (1)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简称“第一赔”);

  (2)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称“第二赔”);

  (3)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简称“第三赔”)。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第十条,重点掌握)

  1.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时,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具体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数额和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决定。

  2.过失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事务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不实审计金额。

  十三、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第十一条,重点掌握)

  1.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事务所承担;2.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事务所未经审判被擅自追加为被执行人无效(第十二条,重点掌握)

  1.法院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等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不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未经审判擅自追加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事务所财产,属于无效行为;

  2.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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