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鉴证业务与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
【相关链接】教材P64-76,属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非鉴证业务”。
【知识点拓展2】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如下图:
图3-1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独立性的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
【知识点拓展3】 ABC 会计师事务所自2005年以来一直为甲公司提供代编财务报表的专业服务,如果拟从2012年开始承接甲公司年报审计,则此前提供的代编财务报表的非鉴证业务对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独立性的自我评价方面构成了不利影响。依此类推:(4.6)
如果ABC事务所为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设计的专业服务,则不能承接乙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如果ABC事务所为丙公司提供了计算机应用系统设计,则不能承接对丙公司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鉴证服务。
三、保密原则(理解掌握,教材P27-P28)
(一)总体要求(教材P27)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范围(教材P27)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无意泄密的对象(教材P27)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相关链接】“重难点精讲” 之四的“近亲属的分类”。
四、近亲属的分类(教材P27)
【知识点拓展4】请对照教材内容,以图3-2的体系学习并掌握。
在对职业道德不利影响的识别和评价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主要近亲属”(用A表示)和“其他近亲属”(用B表示)的关系判断,图3-2以审计项目组成员“CPA老王”为例来说明。
图3-2 以CPA老王为例的“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的关系图
从图3-2可以看出:
1.主要近亲属是指CPA老王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即图3-2中的A1、A2、A3、A4、A5;
2.其他近亲属是指CPA老王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图3-2中B1、B2、B3、B4和B5。
【相关链接】在教材第四章第二节(P50-P54)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中,明确地将区分审计项目组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来讨论对独立性的影响,对于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来说,独立性要求明显高于其他近亲属,请链接该部分内容理解和掌握。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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