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要近亲属因受雇于审计客户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1.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
2.(教材P52第1段)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七、在非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教材P52第2段)
【相关说明】除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和其主要近亲属在其他实体中拥有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一)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
1.不利影响的产生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评价影响程度及防范措施
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知识点拓展7】在判断以上提及的经济利益是否重大时,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利用不同的基准作出评估。例如,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占该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财产净值的一定比例以上将被视为重大。一般来说,实际工作中,适用于事务所的百分比可以是10%,而适用于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的百分比是5%。
(二)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1.不利影响的产生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2.评价影响程度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2)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3)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4)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3.采取防范措施(教材P52)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八、受托管理人(教材P52)
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在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及主要近亲属,如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教材P52)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例如,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占委托人的资产净值低于某个百分比(如5%)及其在实体中并未拥有可影响实体运营或财务等重要决策的控制权或表决权;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九、其他相关人员拥有经济利益
(一)不利影响的产生
其他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已知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已知”是指审计项目组成员无须专门去询问是否存在这些经济利益。因此,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考虑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或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和沟通机制;
2.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二)采取防范措施(教材P53)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不允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策;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十、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
(一)总体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则不能承接该审计业务。
(二)采取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而根据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经济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务所应当作出合理的期限,一般来说,合理的期限为30天。
【提示】
1.重点掌握:在审计客户中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2.掌握:50页的共同基金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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