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一、一般规定(教材P59,精准掌握)
(一)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相关说明】例如,ABC会计师事务所前合伙人老王加入审计客户甲公司担任“董、高、特”,如下图:
1.总体要求(不允许的情况下,教材P59到数第16行)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人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知识点拓展1】 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必须杜绝与事务所的重要交往,包括一切经济利益关系。
【相关说明】 以上观点来源于职业道德守则指南。
2.允许的情况(教材P59到数第13行)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人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1)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知识点拓展2】
“固定金额”指这些未付款项不得按照事务所目前或未来的收益确定,表明是过去已经谈妥的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不重要”进行定义,比如,事务所可以按照其流动资产的某个百分比(如10%)来判断。
(2)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知识点拓展3】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工作的性质来确定其是否属于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比如,前任合伙人退休后参与事务所的一些与为审计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无关的项目和技术咨询工作(如帮助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政策或协助审计客户设计满意度调查),将不会导致其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在外界看来正参与事务所的经营活动。
(二)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未与客户保持重要联系(教材P59倒数第7行)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2)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3)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4)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知识点拓展4】独立性政策的“冷却期”
关于“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的职业判断问题,国际上有一个简化的考虑独立性政策“冷却期”的规定。
【相关链接】“冷却期”请见教材P61图4-5。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三)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教材P60)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教材P60)
1.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P30)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3.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教材P60-61)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教材P60倒数第3段)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知识点拓展5】
(1)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2)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3)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要业务制定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及业务战略的合伙人。
【知识点拓展6】
假设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上市公司2010年财务报表。如果CPA老王曾是甲公司2010年度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而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在2011年4月1日发出。老王在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最早可以加入甲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的时间是在2011年4月2日。
图4-9中标示的“冷却期”可以帮助大家理解。
(二)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教材P60)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经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三)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教材P61)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同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三、临时借调员工(教材P61)
(一)总体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情况时才不会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1)只能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
(2)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请链接教材第四章第六节);
(3)借出的员工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二)评价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借出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不可接受的水平。
【知识点拓展7】通常情况下,事务所应当注意下列情况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1)借出的员工涉及到替换审计客户的员工(即担任起雇员);
(2)借出的员工涉及到对审计客户员工所执行的工作进行监督或复核;
(3)借出的员工涉及项目为中期或长期,不是短期。
(三)采取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借出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3)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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