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服务(教材P69-70)
(一)禁止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教材P69)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二)评价在紧急或极其特殊情况下提供税额计算服务的不利影响(教材P69倒数第2段)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本章不允许提供的以编制会计分录为目的的税额计算服务: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有服务资源,熟悉客户的情况,能够协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这些服务、将对客户造成严重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业人员在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五、内部审计服务(教材P72-73)
(一)评价内部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72)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
(二)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教材P73)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教材P30/3.3)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六、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教材P73-74)
(一)评价信息技术系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73)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否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性质。
信息技术系统可用于积累原始数据,构成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或生成影响会计记录或者财务报表的信息。 (教材P30/3.3)
信息技术系统也可能与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无关。
(二)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教材P74)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教材P30/3.3)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七、法律服务(教材P74-75)
(一)评价法律服务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74)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客户执行某项交易时向其提供法律服务,例如提供合同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査和重组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服务的性质:
2.服务是否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
3.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事项的重要性。
(二)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教材P75)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教材P30/3.3)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泛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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