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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执行
1.指导、监督与复核
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2.咨词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如果项目组认为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在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通过咨询和研讨等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3.意见分歧
只有项目组内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链接】考生应注意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问题解答第9号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征求意见稿)》。
六、监控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提示】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2)监控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3)实施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本章小结:
本章的难度并不高,但是知识点比较琐碎,尤其是一些时间要求要注意区分清楚,比如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时间、保存时间、业务检查周期等等,在学习时可以采用列表格的方式区分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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