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证据
1、确定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在作出函证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2)函证程序针对的认定;
(3)实施除函证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3、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
(2)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账户或交易的性质;
(4)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
4、对于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函证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5、对于应收账款函证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6、函证选取的特定项目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7、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并考虑:
(1)管理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够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8、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1)函证的方式;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9、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程序:
(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10、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回函创造安全环境,比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可以降低该风险。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将收到的口头答复记录于工作底稿。
11、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式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不能直接形成结论。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12、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的目的包括:
(1)用作风险评估程序,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2)当使用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更能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
(3)在审计结束时或临近结束时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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