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1、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1)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2)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4)内部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2、注册会计师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实施审计程序时,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下列因素的判断:
(1)对相关领域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2)对内部审计的评估;
(3)对内部审计人员特定工作的评价。
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下列工作时可能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风险,确定并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4)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5)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4、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为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考虑的事项包括:
(1)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性质;
(2)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重大错报风险;
(3)专家的工作在审计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册会计师对专家以前工作的了解和与之接触的经验;
(5)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5、注册会计师与专家就各自角色和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1)由注册会计师还是专家对原始数据实施细节测试;
(2)同意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讨论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必要时,包括同意注册会计师将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
(3)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形成的结论告知专家;
(4)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达成一致意见。当专家是项目组成员时,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除非协议另作安排,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6、如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3)如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有必要按照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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