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2、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集团管理层施加的限制,使集团项目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是新业务,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2)如果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解除业务约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对集团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并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3、在集团项目合伙人接受集团审计业务委托后,下列方面受到的限制将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可能影响集团审计意见:
(1)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集团项目组需要获取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2)拟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
4、集团项目组应当对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获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1)确认或修正最初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5、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下列事项: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2)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3)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中。
6、在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时,集团项目组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7、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基于集团审计目的,集团项目组应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重要性。
8、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集团项目组需要将组成部分重要性设定为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9、在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时,无须采用将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10、集团项目组确定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的类型以及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受下列因素影响:
(1)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2)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3)对集团层面控制的设计的评价,以及其是否得到执行的判断;
(4)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
11、如果集团项目组认为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团层面实施的分析程序还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已选择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
(1)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2)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
(3)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
(4)实施特定程序。
12、可能影响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因素包括:
(1)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2)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3)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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