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计目标
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审计的总体目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二)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作为一个整体,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审计的总体目标提供了标准。
1.审计准则的内容
每项审计准则通常由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五章构成。各章内容如下表:
2.目标(通常是审计准则的第三章,解决“What”)
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将审计准则的要求与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联系起来。每项审计准则规定目标的作用在于,使注册会计师关注每项审计准则预期实现的结果。这些目标足够具体,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
(1)理解所需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必要时为完成这些工作使用的恰当手段;
(2)确定在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下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以实现目标。
3.要求(通常是审计准则的第四章,解决“How” )
(1)每项准则中都单设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实现目标的规定动作,统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 shall )”表述。
(2)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是否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还需执行更多的工作以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的评价。
(三)运用审计准则评价审计证据
在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以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根据评价的结果认为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那么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评价通过遵守其他审计准则是否已经获取或将会获取进一步的相关审计证据;
(2)在执行一项或多项审计准则的要求时,扩大审计工作的范围;
(3)实施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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