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与“后任”沟通的环节及其内容
(一)接受委托前,“后任”与“前任”沟通
1.沟通的必要性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应当与“前任”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沟通的目的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与“前任”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
与“前任”进行沟通,是“后任”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
(3)评价沟通结果
在进行必要沟通后,“后任”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沟通的核心内容
接受委托前,向“前任”进行询问是一项必要的沟通程序。但“后任”向“前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前任”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前任”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前任”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前任”的答复对“后任”的影响
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对“后任”的询问做出充分答复的情况下,“前任”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的合理询问及时做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做出充分答复,“前任”应当向“后任”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从“前任”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对此,通常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后任”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这一情况对接受业务委托的影响;
(2)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再次进行沟通。
(3)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 可以致函“前任” ,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委托。
(二)接受委托后,“后任”与“前任”沟通
1.“后任”与“前任”沟通不是必要程序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2.查阅“前任”工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的工作底稿,“后任”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进行沟通。
3.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前任”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
4.“前任”与“后任”就使用工作底稿达成一致意见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应当向“后任”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其达成一致意见。
5.利用工作底稿的责任
查阅“前任”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后任”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三)“后任”发现“前任”已审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1.安排三方会谈
如果发现“前任”已审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必要时,“后任”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
2.无法参加三方会谈的处理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或“前任”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后任”应当考虑:
(1)这种情况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2)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
(3)“后任”可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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