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第一节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因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及其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产生影响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内部审计,因为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注册会计师考虑内部审计活动有利于其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及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影响;
3.注册会计师了解与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利用可信赖的相关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减少其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不能减轻其审计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无法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要求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职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3.审计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如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样本规模的确定、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评估等,均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
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的审计目标
根据CSA1411号第七条,在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且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与其审计相关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审计目标之一);
(二)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确定该项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审计目标之二)。
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注册会计师“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前提,需要正面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 如果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
2.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1)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2)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4)内部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3.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2)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3)在评价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观程度。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
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1.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经过充分技术培训且精通业务的人员执行;
2.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3.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4.内部审计人员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编制的报告是否与已执行工作的结果一致;
5.内部审计人员披露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得到恰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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