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
在承接与保持阶段获取了解
1.集团项目合伙人评估承接业务的前提基础
(1)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2)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可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3)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集团项目合伙人拟承接新业务(略)
3.集团项目合伙人连续审计时的考虑(略)
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1.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集团管理层施加的限制,使集团项目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是新业务,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2)如果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解除业务约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对集团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并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2.集团项目组考虑能否承接的情形
(1)集团项目组接触信息受到限制但仍可以承接的情形
即使集团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受到限制,但如果该组成部分不是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拥有其整套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能够接触集团管理层拥有的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则集团项目组可能认为这些信息已构成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集团项目组接触信息受到限制不能承接的情形
集团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受到限制,如果该组成部分是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就无法遵守审计准则中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要求,集团项目组无法获取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集团管理层限制时不能承接的情形
如果集团管理层限制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接触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则集团项目组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集团管理层限制时能够承接的情形
如果集团管理层限制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但这类限制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集团项目组仍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是受到限制的原因可能影响集团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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