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
(一)对财务报表总体合理性进行总体复核
1.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确定经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是否具有合理性。
2.在运用分析程序进行总体复核时,如果识别出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全部或部分各类别交易、账户余额、披露评估的风险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评价之前计划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
(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1.项目组内部复核
(1)复核人员(职业判断)
①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
②项目组需要在制定审计计划时确定复核人员的指派,以确保所有工作底稿均得到适当层级人员的复核。
③对一些较为复杂、审计风险较高的领域,例如: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应对、重大会计估计及其他复杂的会计问题、审核会议记录和重大合同、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持续经营存在的问题等,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执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复核。
(2)复核范围
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至少要经过一级复核
执行复核时,复核人员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
①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⑤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⑥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⑦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3)复核时间
审计项目复核贯穿审计全过程,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复核人员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阶段和完成阶段及时复核相应的工作底稿。
(4)项目合伙人复核
项目复核人复核的内容包括:
①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②特别风险;
③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委派问题,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
①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②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能够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范围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①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②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③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④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①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②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③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间
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④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在审计过程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积极协调配合,使其能够及时实施质量控制复核,而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才实施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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