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2.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评价客户诚信
1.了解客户的诚信的要求
(1)了解客户的诚信,拒绝不诚信的客户,以降低业务风险;
(2)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增加。
2.了解客户诚信应当考虑的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态度的信息;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3.评价客户诚信情况的途径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讨论;
(2)询问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比如,通过客户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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