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歧
1.意见分歧的来源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3.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1)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2)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前,如果项目合伙人出具报告,不仅有失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谨慎,而且容易导致出具不恰当的报告,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定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审计结论;
(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前得到满意解决。
6.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7.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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