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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控
监控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实施监控的目的包括:
1.评价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评价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监控人员
1.实施监控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监控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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