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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一)“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含义
“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是指某公司或实体不是注册会计师的现行客户,而该公司或实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前任注册会计师在运用会计、审计、报告或其他准则或原则处理有关情形和交易的情况提供第二次意见。
(二)评价不利影响以及防范措施
在理解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含义基础上,要求大家考虑评价承接该业务的不利影响,防范措施以及防范措施无效时不能承接该业务的情形。依据教材内容,请大家理解并掌握下表归纳的知识点。
涉及的环节 |
各个环节的要求或防范措施 |
1.评价因素 |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为提供第二次意见所能获得的所有相关事实及证据。 |
2.防范措施 |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
3.考虑是否提供第二次意见 |
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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