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期间
(一)业务期间的定义
业务期间是指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
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二)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的独立性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三)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的关系
如下图5所示,假设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3月1日首次接受委托,承接甲上市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这项工作将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并持续到2014年4月6日,根据ABC事务所的该项审计业务,则:
1.业务期间
此例中,业务期间是2013年3月1日至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2014年4月6日;如果ABC事务所拟继续审计甲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则业务期间将会延伸至2015年,以此类推,继续后延。
2.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此例中,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是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保持独立性的期间要求
此例中,ABC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独立于甲公司,即ABC事务所应当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6日之间独立于甲公司。
如果ABC事务所考虑继续审计2014年甚至以后年度财务报表,则ABC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时间的起点是自2013年1月1日,终点是最后一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和终止审计甲公司业务约定两者孰晚之日。
(四)不能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业务期间
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且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如图6所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为其审计客户提供了不被允许的非鉴证服务,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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