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的一般要求(“5+2”)
如果某关键审计合伙人负责审计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五年后关键审计合伙人应当轮换。在轮换后的两年期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的特殊情况(“5+1+2”)
如果某关键审计合伙人负责审计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五年后关键审计合伙人应当轮换。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三)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时,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要求(“5-X+2”)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1.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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