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提示】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为例,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最重要的情形:
(1)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同时为甲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
(2)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2012年为甲公司提供了非鉴证服务;
(3)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同时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
(4)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2012年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
(二)避免损害独立性
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无意中向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或者针对财务报表项目提供了这些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三)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限制的非鉴证服务,如图16所示: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即母公司C公司;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该实体重大,即投资者D;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姊妹公司B公司。
对于图16所示的审计客户A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得向B、C、D等关联实体提供受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2.如果有理由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上述B、C、D等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向上述B、C、D等关联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不构成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该服务不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比如,ABC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同时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提供某一工程项目的可研分析报告(该项非鉴证服务不构成对2013年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的审计对象);
(2)已采取防范措施将非鉴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予以消除,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管理层职责
(一)管理层职责的界定
管理层按照对利益相关者最有利的方式行使多项管理职能。管理层负有领导和指挥的职责,如针对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取得、配置和控制作出重大决策。
(二)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2.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三)管理层职责的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
3.对交易进行授权;
4.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
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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