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服务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各类税务服务的要求,请重点关注:
(一)编制纳税申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可能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1.编制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例如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2.对已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3.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
(二)计算税额
1.禁止情形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2.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不允许提供的以编制会计分录为目的的税额计算服务: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熟悉客户的情况,能够协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这些服务,将对客户造成严重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3.防范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业人员在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三)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2.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建议。
(四)协助解决税务纠纷
1.禁止行为
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公开审理或仲裁的税务纠纷中担任审计客户的辩护人,并且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重大,将因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在为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担任辩护人。
2.例外情形
在公开审理或仲裁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例如,协助客户对具体问题作出回复,提供背景材料或证词,或分析税收问题。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一)被允许的情形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的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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