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第二节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专家的定义
【内容导航】:
1.注册会计师的专家
2.管理层的专家
3.专长
4.专家的来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十五章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第二节利用专家的工作的内容。
【知识点】:专家的定义
1.注册会计师的专家
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3.专长
专家的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
4.专家的来源
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目标
【内容导航】:
(一)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二)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目标之一)
(三)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目标之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十五章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第二节利用专家的工作的内容。
【知识点】: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目标
(一)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目标是:
1.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一个审计目标);
2.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第二个审计目标)。
【解读】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如何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本节教材内容就是围绕这两个“审计目标”展开的。
(二)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目标之一)
如果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的专长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必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在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的因素: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2.专家工作涉及的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专家工作涉及的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三)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目标之二)
1.注册会计师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应从以下方面评价专家:
(1)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2)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3)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4)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2.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评价专家的以下事项:
(1)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性质;
(2)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专家的工作在审计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册会计师对专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与之接触的经验;
(5)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要求
【内容导航】:
1.考虑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2.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3.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4.评价专家的工作的恰当性
5.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十五章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第二节利用专家的工作的内容。
【知识点】: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要求
1.考虑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在评价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2.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以能够:
(1)为了实现审计目的,确定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2)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
3.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专家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1)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2)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3)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之间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包括专家提供的报告的形式;
(4)对专家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
4.评价专家的工作的恰当性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包括:
①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②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③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②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5.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
(1)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并且这种提及与理解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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