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1.所有权: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承接该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归档期限:
(1)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2)如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日”后的60天内。
3.保存期限: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2)如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
(3)如果这些资料在某一个审计期间被替换,被替换资料可以“从被替换的年度起至少保存10年”。
(4)对于连续审计,当期归整的档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10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至少保存10年。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事务性”的变动,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
1.在归档之前: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可能有删除或废弃工作底稿的情况。包括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2.在归档之后: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变动条件:(1)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与归档前的修改不同的是,归档后的变动均应当记录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及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审计档案应当保存原审计信息(程序、证据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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