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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知识点:利用专家的工作
1.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2.当专家是项目组的成员时,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除非协议另作安排,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3.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法律法规可能对保密作出额外规定。被审计单位也可能要求外部专家同意遵守特定的保密条款。
4.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5.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且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专家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工作),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按照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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