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一)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发函前 |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有关记录保持一致; | |
函证中 |
邮寄方式 |
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独立寄发询证函 |
跟函方式 |
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 | |
收到回函后 |
邮寄方式 |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 |
跟函方式 |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 |
电子形式 |
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当注册会计师存有疑虑时,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 |
口头回复 |
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冋复。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 |
(三)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1.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四)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五)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1.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条款
①“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②“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2.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①“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②“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③“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六)对不符事项和舞弊迹象的处理
1.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2.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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