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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二)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三)审计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四)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CPA审计 科目第三章审计证据第一节审计证据的性质
【知识点】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特殊考虑
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特殊考虑(重点)
(一)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1.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二)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1.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的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够完整和准确;
2.如果针对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获取审计证据是所实施审计程序本身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可以与对这些信息实施的审计程序同时进行;
3.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打算将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用于其他审计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受到该信息对于审计目的而言是否足够精确和详细的影响。
(三)审计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1.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2.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四)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1.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比如教材P252,特殊情况处理中,现场实施监盘不可行时可以实施替代程序,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监盘则另择日期实施监盘,不可采取替代程序)。
2.在保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控制审计成本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增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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