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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复核
1.项目组内部复核的一般要求
(1)选定项目组内部复核人员的原则
项目组内部复核的人员,应当遵循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的原则。
(2)项目组内部复核人员的指派
项目组需要在制定审计计划时确定复核人员的指派,以确保所有工作底稿均得到适当层级人员的复核。对一些较为复杂、审计风险较高的领域,例如:
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应对、重大会计估计及其他复杂的会计问题、审核会议记录和重大合同、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持续经营存在的问题等,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执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复核。
(3)项目组内部复核的范围
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至少要经过一级复核。
(4)项目组内部复核的事项(7个方面)
执行复核时,复核人员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
①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⑤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⑥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⑦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5)复核的时间
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贯穿审计全过程,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复核人员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阶段和完成阶段及时复核相应的工作底稿,例如:
在审计计划阶段复核记录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的工作底稿,在审计执行阶段复核记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工作底稿,在审计完成阶段复核记录重大事项、审计调整及未更正错报的工作底稿等。
2.项目合伙人复核的特殊要求(6个方面)
(1)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2)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3)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
(4)项目合伙人复核的内容
①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②特别风险;
③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5)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6)项目合伙人根据复核后的底稿得出结论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8.1+20.5)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包括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委派问题,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能够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时,需要充分考虑质量控制复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安排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例如: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合伙人,或专门负责质量控制复核的注册会计师等。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4+3):
(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2)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3)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4)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4+3):
(1)审计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2)审计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3)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审计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1)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或符合标准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这种复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是否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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