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程序的时间】
1、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应当考虑的因素
(1)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2)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3)实质性程序的目的
(4)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5)特定类别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6)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2、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1)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期中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在将期中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时,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
①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
②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2)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3)如果已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将期中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3、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1)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不足以应对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2)只有当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才可能用做本期的有效审计证据
(3)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这些审计证据是否具有持续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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