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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考点汇总


【问题】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是如何处理的?

【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问题】转让无形资产如何计算营业税? 

【解答】转让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适用税率为5%。
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受让方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其中: 
1.以地换房行为, 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而以房换地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对于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取得固定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4.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计征营业税;
5.转让经济合同属于商品批发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6.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例:某企业以地换房,用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方:)100万元的商品房, 则该企业的行为视为转让无形资产,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
100×5%=5(万元)

【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何关系? 

【解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及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和其他经费等。
从上述可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一部分但两者的列支标准是不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除利息可以按实际支出数(如果符合规定)扣除外,其余均按比例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除管理费用中有些是规定列支比例外,其余一般是据实列支核算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要求按转让项目计算增值额,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转让项目进行分摊。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可能按实际支出数扣除。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由于考虑到其所占的比重较大,且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掌握其实际支出情况,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对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扣除。

【问题】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问题】如何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计算? 

【解答】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务机关要进行核实,对隐瞒收入等情况要按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⑴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⑵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⑶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⑷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⑸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⑹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问题】如何确定各种酒类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解答】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⒈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⒉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⒊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⒋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⒌ 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⒍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问题】房地产转让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解答】房地产转让按以下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⑴ 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⑵ 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每期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⑶ 以普通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收入实现。

【问题】亏损企业是否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后年度应弥补的数额并不是当年利润表上反映的亏损额,而是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当年亏损额,也就是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亏损企业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调整,会造成企业以后年度少交所得税,这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调整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区分?

【解答】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这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对企业所作的划分;
2.私营企业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仅限于是自然人投资,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人公司,并且自然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即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可以直接支配;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其强调人的联合,这是在保持各合伙人独立性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合伙协议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问题】请解释一下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并举例说明。

【解答】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例如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而在征收管理中计算滞纳金和罚款则适用2001年5月1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而不是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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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经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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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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