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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和企业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和个人所得税也有很多相关的内容。关键原因,外商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给予外商的特别照顾性税法,其中包含很多关于“三外”的优惠,其居民性和非居民性的区分在个人所得税中也有体现,只是区分方法不同而已。
如果已经将企业所得税的各个重点内容掌握了,我相信在学习这章时不会那么吃力了,而且还可以作到前后对比,加深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考点的记忆。因此在学习这章的时候注意特别的优惠规定外,更关键的还要放在和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上来。另外要很好的理解这一章的内容,更为学习下章个人所得税打好了一个居民性纳税的理念基础。大家共同努力,争取在7月份完成税法的分章复习,从下个月开始,我就要陆续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比较性总结了。
1、居民性与非居民性的区分方法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全部属于居民性纳税义务人,即对于其在全球的收入要履行纳税义务。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企)要区分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如果是的话,要对其相关的所有收入纳税。如果不是,则仅对境内相关收入纳税。注意这里的相关指的是和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入。但要注意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咨询收入视同有实际联系纳税,下面将会做专题总结。
2、机构场所的相关问题。机构场所中有一种叫做营业代理人。要特别注意一下,满足三个“经常”的,可作为营业代理人来看,即可作为在境内有机构场所来对待。这三个经常是1)经常代理购买货物2)经常储存货物转交购货方3)经常代理销售货物
3、税率的问题。这个问题暂时不考虑减免税,因为下面要做专题总结,这里只想区分一下居民和非居民的基本税率问题,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境内取得的收入实行10%的预提税率。其他情况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这里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建议不要考虑3%的地方所得税了。
4、计税依据问题。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按照外国企业“实际”收到的总收入计算。注意这里要扣除代理人或购买人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不能扣除回扣等。注意先算代扣代缴的流转税,这里仅指营业税,至于是否交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规定处理,因为其为价外税,所以在这里不要考虑增值税问题,而且境内无机构场所的情况下一般无法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
例:某外国企业1999年取得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2002年取得股息收入200万元。其在境内无机构场所。试分别计算两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
解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交纳营业税,股息收入不用交纳营业税,而且这里要注意在2000年前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之后为10%,注意考题考察这里是有根据的,因为在第一章提到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
1999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为100*(1-5%)*20% 2002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为100*10%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中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即用收入总额扣除可扣除的费用成本,以及免税收入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或者用利润总额进行调整,调增不可扣除费用成本,调减可扣除的收入,这里也和企业所得税一样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下面将会对部分费用收入的扣除减少情况做进一步的总结。
但在这里要注意一个情况,即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而且其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作为费用直接扣除,注意这里是据实扣除,不考虑限额问题。这里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是不一样的,而且一定要注意境外已纳税款的境内扣除是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例:某外国企业A在境内有营业代理人B。其在境内发生了外商投资企业分回投资利润100万,利息收入120万,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00万,国债利息收入10万,国债转让收入10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万,B在美国开设了一投资企业分回所得为300万人民币,已在境外纳税120万。B在境内发生管理费50万元,其中上缴境外企业管理费20万,境内无服务机构管理费10万,境内提供劳务机构管理费10万,境内关联企业管理费10万,交际应酬费10万,广告费10万,工资薪金20万,计提职工福利费3.5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对外商投资发生借款利息支出20万,对美国投资企业发生投资借款利息支出10万,计提工会经费0。4万,但本企业有工会组织但未取得工会缴款收据,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通过社会团体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资助关联高校科研机构20万元科研费用。计算该外国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营业代理人在经济特区,属于投资性公司)
解答:营业代理人视同在境内的机构场所,由于在特区,按照规定应交纳15%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1)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
2)无服务机构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境内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可扣除管理费用=50-10-10=30万
3)工资薪金支出可全额扣除,其职工福利费不得计提,可按14%的比例范围内按照据实发生额来扣除,扣除限额=20*14%=2。8万,实际发生3万元,因此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2。8万,
职工教育经费可扣除20*1。5%=0。3万元,实际发生1万元,按照0。3万来扣除。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收据,不得扣除。
4)外商投资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免税,但其相关支出不得扣除,或者可以看作其投资利息属于资本利息不得扣除
5)境外交纳的所得税款可据实作为费用扣除。境外收入可扣除所得税=120万
6)广告费可据实扣除,可扣除广告费=10万
7)交际应酬费可按照劳务收入一定比例扣除,收入=100+120+200+300=820万
可扣除交际应酬费=500*1%+320*0。5%=6.6万元,实际发生交际应酬费10万,按照6.6万元扣除
8)美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利息支出不能在本企业扣除。即便是本企业发生的,也是资本性的利息支出,或者理解为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8)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扣除,境内关联企业资助不得扣除,可扣除捐赠=100万元
其收入中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金融债券利息不免。
应纳税所得额=120+90+200+300-120-10-30-20-2.8-0.3-10-6.6-100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
应交地方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
5)管理费问题。这里建议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对比,企业所得税中仅对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按照总收入的2%来扣除,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可对上交总机构和提供了实际服务的机构的管理费据实扣除,这里要注意一下,参考上面的例题。
6)投资借款问题。企业所得税中投资的借款利息可按规定扣除。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是不得扣除的,这里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今年的新增内容,要注意一下。参考上面的例题。
注意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凡是资本的利息支出是均不得扣除的。
7)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这里要注意外资和外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一种情况可作为费用扣除,即境内有机构场所在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据实扣除。这里注意一下,参考上面的例题。
8)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问题。其坏帐准备可按照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3%,或者按照放款余额的3%扣除。这里要和企业所得税比较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坏帐准备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的0。5%扣除,但是非购销活动的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帐准备。其相同点是关联企业的往来不得提取坏帐准备。
9)融资租赁问题。外国租赁企业向我国公司融资租赁设备,其收入应减除设备价款,计算时别忘记了,其剩下部分中包含的贷款利息,只要能提供贷款利息证明此利息不高于银行利息,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可扣除这部分的费用,注意这里是个优惠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的。当然这个任何费用不包括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了。
10)投资免税问题。从事投资业务的外资或者外企对于境内投资所得都是免税的,注意将利润和股息,利息区分一下,取得的股息和利息所得是要征收所得税的。并不是说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息是免税的,这是不全面的,应该包括所有国内企业。这里一直有争议,不过大家看看书中的征税范围所说的利润后面有个括号写的是股息,说明了我的观点。这里是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企业所得税中存在投资收益补税的问题,而在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存在,因为本身免税。多多看书理解一下吧。但这里要注意从境外分回的投资利润情况,将在下一点总结。注意两者的分别和比较记忆。
11)境外投资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境外投资所得要交纳所得税,因此存在一个境外已纳税款扣除的问题,这里和企业所得税是一样的。但外国企业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境外投资分回利润不属于外资和外企所得税征收范围。而外国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和场所在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投资收益是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但这里不存在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问题,因为此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把境外所得税作为费用扣除,重新拿出来大家注意一下。还要注意的是要有实际联系,不然就不纳税了。
12)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问题。和企业所得税是一样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会处理了,这里就会处理了。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13)再投资退税问题,这里也是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区别之一。企业所得税不存在这个问题。再投资退税可以分为自己的税后利润和分回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其中自己的税后利润包括按照董事会规定以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这里重点理解注意以下情况
(1)其中用于本企业增资的,不管本企业是否是先进生产企业还是出口产品企业,均只退40%,5年内撤回增资的,缴回全部退税。
(2)用于扩建本企业,本企业为先进生产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的,退回100%,除此外退回40%,但这里要注意如果是扩建先进生产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的,再投资之日起三年内均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即有一年未达到的,或者三年内撤消先进生产企业称号的,缴回退税的60%。其他情况只看是否在5年内撤资,如果是的话就缴回全额退税款。
(3)用于举办即兴建其他企业的再投资,如果兴办的企业为先进生产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即可退回100%,如果不是,可退回40%。兴办的先进生产企业三年内撤消的,缴回60%退税,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三年内有一年没有达到标准的,缴回60%,其他情况只看是否在5年内撤资,如果是的话就缴回退税。
(4)以上只是分开总结了书中所说的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指的是兴办的情况,而再投资之日起三年内,指的是扩建情况,注意理解。
(5)再投资于购买股票的,不适用。
(6)再投资限额问题。累计再投资的限额实际上是限定了只能以税后利润来再投资。如果是再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其限额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正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
(7)海南问题。只要是从海南分回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的,经营期超过5年,可以全额退税,建议这一点联系税收优惠单独记忆。
1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具体计算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中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是相同的,也有不同点,注意以下问题:
(1)投资当年开始抵免
(2)均用比购买前一年的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3)外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是可以退增值税的。但设备价款不包括退税部分和安装调试费用。仅以计税价格为准。
(4)购买当年的查补税款,不得作为新增所得税部分。前一年度的查补税款,要计入基数。这里所谓的查补税款仅指企业所得税。
(5)注意是企业所得税的抵免,跟地方所得税没有关系的啊。不要按照33%计算再扣除,是不对的。
(6)购买前一年度亏损或免税,按0计算。购买当年亏损或免税,在购买当年以后4年内抵免,不管购买当年是否抵免,都要作为一年,因此要在以后4年而不是5年内抵免。
15)分成确认收入问题。合作者分得产品,即确定收入。企业所得税中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分成方式的,本身分得产品时确认收入。这里是个小小的区别。
16)企业所得税中应债权人问题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作为收入计算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债权人两年内未要求偿还的应付未付款,即作为收入确认,有具体的规定。
17)外商与中国合作发行电影,境内收入征收税款,但外商在境外发行的电影收入不征税。
18)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经申请可作为中外合作企业征收,但未申请的,其外方取得的收入按照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所得来计算。这里注意一下就好了
19)公司集团重组,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股权,外商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境外股权,转让给直接间接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拥有100%股权的企业,可按成本转让,不征收所得税。
20)会员费问题。交多少征多少,可以分5年分摊收入,退多少减多少,在退回当期扣除。
21)咨询收入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提供的,全额征税
(2)外国企业独立提供的给境内客户的,境内要交纳的收入部分不得少于总收入的60%,这里要注意境内无机构的话,仅对境内部分交纳所得税。境内有机构,不管有没有实际联系,均视同有实际联系来征税,即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当然,境内机构在境外的咨询收入,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共同提供境内客户咨询劳务的,先按比例分,但分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比例不得少于60%,当然,如果是提供给境外客户咨询劳务的,按实际比例分,外商部分交纳所得税,外国企业要看是否有机构,无机构的不纳,有机构的无实际联系的不纳,有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按规定交纳。这里要充分理解教材的规定并能灵活运用。注意客观题
(4)外国企业派人来华提供的咨询服务,境内发生的部分不得低于50%。这里是指境内无机构的情况,即应纳税的收入不得低于50%,当然,延伸一下,境内有机构的话,境内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收入都要交纳所得税,就不存在50%的规定了。
22、房地产业务的外资外企,委托境外企业销售,按照境外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而不是合同约定价格交纳所得税。其相关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0%。这里注意费用扣除的调整问题。
23、交际应酬费问题。和企业所得税不一样的是,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仅就销售净收入来按规定扣除。其中租赁收入等不能计提业务招待费。可外资和外企的所有收入都可以计提,只是要分清是货物销售收入还是劳务收入或投资业务收入等,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这里要切切注意了。如果划分不清的话就按照行业来确定了,即主营货物销售,按照销售收入规定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业务收入比例确定。但收入都可以作为计提依据,相对于企业所得税就没那么复杂了,但一定要注意比例确定的问题。
24、工资薪金问题,可以据实扣除,注意和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但这里要注意其职工福利费不能预提,只能在工资支出的14%范围内据实扣除,这里是和企业所得税的重大差别,请注意了。参照上面的例题。
25、捐赠问题。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比较一下吧。
26、关联方问题。这里和企业所得税的理念基本相同。即关联方的往来不能计提准备。支付关联方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而且如果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税务部门按照1)同类购销业务2)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价格3)合理成本费用利润率来确定销售收入。这里要注意几个和企业所得税不相同的问题:
(1)从关联方的借款问题。企业所得税中有个注册资本50%的限制,在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没有。只要符合同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外资和外企中还有个低利息同意的问题,只要了解一下就好了。
(2)外资外企中还有个定价调整的问题。即如果购买价格过高,而购买方没有按照规定作调整的,销售方取得的超过非关联企业购销业务中规定的销售价格收入的部分,视同股息分配收入,不享受免税规定,要交纳所得税。
27)资产处理问题。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不得低于10%,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5%以内自行确定。注意比较。最重要的是一个重组资产评估增值的问题。这里和企业所得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在企业所得税中,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收入,可以计提折旧,但折旧不得扣除。相应做逐年调整或据实调整。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外商投资企业改组发生的评估增值如果增值部分交纳了所得税的,改组后的企业可按资产的评估价格入帐,即按评估价格折旧。但如果没有对增值部分交纳所得税的话,改组后的企业只能按照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的处理,按照帐面价值入帐而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入帐,即不能按照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就涉及到了对以后年度折旧的影响。
28)征收管理问题。
按年计算,分期交纳,这里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但企业所得税是在年末4个月内汇算清缴,而外资外企是在年末5个月内汇算清缴。这里是个重要的不同点。年末4个月内申报纳税,但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注意一下企业所得税没有这个规定。而且企业所得税中的分支机构是在年末45日内申报,人寿保险企业在年末6个月内申报,注意一下比较。
29)税收优惠问题。本章的重点,不学好的话,整个题目有可能全盘皆错。一定要注意总结。这里为大家做个简单的总结,以供参考。
一、一般优惠(地区性优惠):
(1)特区的企业不分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经济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形外商投资企业按照15%交纳。这里有个生产形企业的限定。
(2)沿海开放区的生产型企业按照24%交纳,注意书中的那个逗号,不是指沿海开放区的老市区。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老市区生产性企业按照24%交纳。
一、特殊优惠(不分地区的行业性优惠)
(1)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建设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按照15%税率计算。
(2)“两个密集型”生产性企业均按照15%税率计算
(3)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总行划拨营运资本超过1000万美金,经营期10年以上的。按照15%的税率计算。
(4)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按照15%计算
三、完全免征项目
(1)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
(3)中国企业进口设备,外国国家银行给予的卖方信贷中中国企业按照国内利率即买方信贷利率付款导致的延期付款的利息。(书中的话有点不好理解,因此用自己的话展开了)。
(4)在农业等行业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10%征收,还可以免征。这个地方比较灵活,估计考试可能不会考。
四、一免两减半(注意和企业所得税“经营年度”比较,外资外企减免优惠其开始年度均为“获利年度”以下不再熬述)
(1)经济特区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超过500美金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免两减半。
(2)外资银行适用15%税率的情况,一免两减半。具体看上面的规定。
五、两免三减半
(1)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注意这里生产性企业的范围。不包括1)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2)客运,快递企业,但包括搬家,搬运,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的非客运运输3)普通仪器维修企业4)咨询服务企业,但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除外5)食品加工制作6)投资业务7)房地产开发企业8)不为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软件开发企业。9)进口后简单组装后销售企业。
(2)农、林、牧、边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两免三减半。
(3)西部大开发,除了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外,其他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六、五免五减半(经营期注意均要达到15年,很特别的地方,以下不再熬述)
(1)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五免五减半。
(2)上海浦东新区的交通能源建设项目,五免五减半。
(3)海南的基础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五免五减半。(注意其在再投资退税中也有相关优惠,做题时千万不要忘了它可是五免五减半啊,还原时要看看是否免税,免税的话不要退税了啊)
七、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减免期满后一年,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在三年内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减免期满后无论哪一年满足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即出口产品销售额占总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即可减半征收。税率不足10%的按照10%计算。
八、并购重组优惠
改组成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其外商投资股权超过25%的,变更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作为获利年度的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各种优惠政策。
九、股份制改组优惠
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的,要满足1)原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资产评估增值交纳了所得税2)不满经营期限的,要补交优惠的所得税。这两个条件后,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如果是生产性企业的可在改组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反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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