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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的规定。(2007cpa教材p267)
【解析】(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北京安通学校提供)不得低于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例题】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 )。A.3% B.10% C.15% D.20%
2.关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变化规定。(2007cpa教材p271)
【解析】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例题】某商业企业当年在册职工1000人,企业当年发放工资500万元、季度奖金300万元、津贴补贴150万元(其中计入管理费300万元,营业费用650万元;上半年实发工资500万元,下半年实发工资450万元)。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三费”(工会经费具有专用缴款收据)。根据有关规定,2006年度上半年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800元,下半年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1600元。则:
(1)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2)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三费”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为2.5%。(2007cpa教材p272)
【解析】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
【例题】参看上题。
4.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2007cpa教材p275)
【解析】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例题】某工业企业2006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300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收入400万元,其成本费用为220万元;股权投资收益67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为33%),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100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款130万元,向贫困地区直接捐款5万元。则:
(1) 该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 )万元;
(2) 扣除限额为( )万元;
(3)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 )万元;
(4) 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5)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万元。
5.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问题。(2007cpa教材p275)
【解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
【例题】某地处市区的工业企业2006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不含税),产品销售成本2800;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其中销售材料、下脚料收入500万元,成本为30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收入100万元,支出60万元),股权投资收益67万元(所得税税率均为33%),(北京安通学校提供)补贴收入8万元,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计4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25万元)。另外,该企业当年购进原材料,均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万元,税率17%。则:
(1)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万元;
(2)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万元;
(3)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万元;
(4)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 )万元;
(5)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6)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万元。
6.关于“三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2007cpa教材p286)
【解析】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注:取消了递增比例10%的限制。
【例题】某家电生产企业经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核,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6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1200万元;销售费用72万元(为广告费);财务费用30万元(为向工商银行的借款利息);管理费用为160万元(其中含“三新费用”16万元,已知上年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20万元);营业外支出38万元(为直接向灾区某单位捐款);缴纳增值税50万元,消费税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则:
(1)该企业纳税调整前所得( )万元; (2)该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 )万元;
(3)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4)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万元。
7.关于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问题。(2007cpa教材p287)
【解析】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按照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确认)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例题】某服装厂2006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85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该年度支付广告费570万元(其中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50万元)。则:
(1)该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费用( )万元。 (2)该企业纳税调增数为( )万元。
8.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7cpa教材p294)(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解析】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例题】判断题: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可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9.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以上的税务处理规定。(2007cpa教材p298)
【解析】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例题】判断题: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 )
10.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2007cpa教材p326)
【解析】
(1)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2)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
(3)主表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4)主表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5)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但不得使第21行的余额为负数。
(6)主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金额应填0。
(7)注意关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几个重要行次。
第1行=附表一(1)第1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至7行合计。
第6行=主表第1至5行的合计。
第12行=主表第7至11行的合计。
第13行=主表第6-主表第12行。
第7行=附表二(1)第1行或附表二(2)第1行。
第14行=附表四第41行。
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第16行=第13+14-15行。
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例题】某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2006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15%。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万元。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关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2007cpa教材p394)
【解析】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例题】判断题: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仍可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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