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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1.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2007cpa教材p418)
【解析】(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例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 )。
A.免征个人所得税 B.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2007cpa教材p427)
【解析】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有( )。
A.个体户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
B.个体户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按照实发数扣除
C.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D.个体户从联营企业分来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2007cpa教材p428)
【解析】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题】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企业投资者(业主)以及雇员的工资均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B.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据实扣除 C.委托代销支付的手续费金额可据实扣除
D.支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4.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2007cpa教材p433)
【解析】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房屋原值具体为: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例题】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支付的商品房住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
A.5% B.10% C.15% D.20%。
5.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2007cpa教材p434)
【解析】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例题】判断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6.期权征税的有关规定。(2007cpa教材p446)
【解析】(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根据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的差额,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
A.财产转让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工资、薪金所得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征免的规定。(2007cpa教材p450)
【解析】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为1000元,则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元。( )
8.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7cpa教材p450)
【解析】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例题】判断题: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9.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的征免税规定。(2007cpa教材p451)
【解析】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每人奖金2万元。
【例题】判断题: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奖金金额为3万元。( )
10.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关规定。(2007cpa教材p453)
【解析】(1)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4)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例题】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B.分笔取得的属于一次性的稿酬所得
C.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D.从一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无变化
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规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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