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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区分三种税在什么时候使用
(四)税率的运用(重点,涉及到计算)
1. 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 进口货物到达前,先行申报的,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应按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 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 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 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征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三节 原产地规定(上海辅导要求熟悉)
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家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主要涉及到矿产品和动物
二、 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口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2个条件:j增值比例;kHS前四位编码有一位变化的)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掌握)
关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国 途中 进口国
货价 + 出口税及离岸 + 运输费、保险费 +关税+费用+利润+增值税=含税
前一切费用 离岸后到岸前 及消费税 批价
的一切费用
FOB(离岸价)
CIF(到岸价)
C(成本)I(保险)F(运费)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原则、规则说明)
(1) 确实成交
(2) 价格可确定
(3) 价格应该是完整的
(4) 不能因特殊关系影响价格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成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j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k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l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m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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