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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六讲
第五节 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1.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这种情况不必补税。
2.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推定股息)
(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1.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只能在投资收益的范围内冲抵。
(三)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重点掌握)
1.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投资不交)
3.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P217公式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P221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P222公式
第七节 税收优惠
注意:j征、不征要判断;k免税的年限。
注意17.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
第八节 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此时税率为33%,优惠对其无效)
(一)纳税人在已与另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P231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P232
16.5%比率抵扣(太简单一般不考)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一般规定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三、取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理
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公式:
P240
申报表看一下就可以了。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年年都有综合题)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P252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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