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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讲座详细笔记(五)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注意这里与2001年教材不同,去年教材有错,今年改了)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防止重叠征税)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3与旧教材有变化,铜矿石(有色金属)有减征情况考虑进去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 减税、免税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包括:

  1.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例4、例2中没有考虑减征)

  2.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位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境内开采: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交资源税的不交消费税,但要交增值税,注意有13%低税率的(矿产品P41)

  第六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部分与增值税相似)

  1.销售应税产品(同增值税)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消费税一样

  1、3、5、10、15或者1个月

  二、纳税地点

  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属地征收)。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把握:

  j境内开采――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k原矿――加工的要折算,推算原矿

  l有减免:金属矿、独立矿山铁矿石

  第九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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